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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如何“减”更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兼论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减税收入再分配“效率”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3-09-20



作者:

熊惠君(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一、引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近年来,我国通过减税降费政策,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如从增值税减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看,增值税减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提振中国经济(刘磊 等,2019;肖春明,2021)。从增值税减税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看,减税降费可以通过缩减增值税的税收规模来降低增值税对收入再分配的恶化作用(汪昊 等,2022;田志伟 等,2022)。然而,增值税减税最直接的代价却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大规模减少(万莹 等,2019;尹恒 等,2022)。

据统计,2013年至2022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13万亿元。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已从2013年的19.52%下降到了2022年的13.77%。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2023年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减税降费措施,增强精准性针对性。增值税在减税降费政策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有专家指出,在经历了连续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后,实际减税空间已较为有限,再考虑到未来多项制度改革仍需要财政进行兜底,未来我国财政支出压减空间也很有限(梁季,2020)。而税收作为维持国家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且最为基本的支撑力量,减税降费将意味着财政收入下降、财政赤字扩大以及政府债务水平上升(庞凤喜 等,2019)。因此,从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环境的角度看,未来减税降费应该要更具“效率”。

那么,在增强减税降费精准性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双重背景下,是否存在一个更好的增值税减税方案,既可以在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又可以让每一元减税额带来更大的收入再分配改善呢?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基于2018年的数据,构建了一个反映我国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投入产出模型,首次从成本效益视角出发,深入探讨增值税减税的收入再分配“效率”。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贡献有以下几点。(1)首次从成本效益出发,将稳定政府财政收入与增值税减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相结合,分析了每一元减税额所能获得的收入再分配改善程度,即增值税减税的收入再分配“效率”,为后续以较低的税收成本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政策参考。(2)构建了一个判定增值税减税收入再分配效率测算指标,该指标衡量了每一元减税额所能实现的收入再分配改善程度,该指标还可用于其他税种减税收入再分配“效率”的评判。(3)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不仅测算不同行业减税的收入再分配“效率”,还评估了2018—2019年增值税减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率”,丰富了现有研究成果。


二、研究假设、方法数据和指标(略)


三、不同行业增值税减税对收入再分配的改善效果和改善“效率”分析(略)


四、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减税收入再分配“效率”评估

我国现阶段的增值税税率主要有三档,在2018年与2019年的增值税改革中,我国也仅是对其中的两档税率进行调整。因此,本文这部分主要分析哪一档税率调整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更具“效率”,进而评价2018年与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收入再分配“效率”。

研究结果显示,基本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对收入再分配的改善作用更为明显。基本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可以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缩小0.07个百分点,是中间税率的1.75倍。这不仅是因为基本税率下调的减税规模更大,还因为基本税率下调在调节收入再分配方面更加有“效率”。根据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基本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减税规模达2 122.09亿元,约是中间税率的1.43倍。而基本税率的EMF指数为15.68,是中间税率的1.44倍。

基本税率下调减税规模更大是由于基本税率适用范围更大。而基本税率下调在调节收入再分配方面更具“效率”则是因为减税收入再分配改善“效率”较大的行业大多适用基本税率。因此,从两档税率减税的收入再分配改善“效率”看,基本税率下调的每1元减税额获得的收入再分配改善效果更大。

营改增后,我国进入了税收制度深化改革时期,就增值税而言,2018年与2019年的增值税改革内容均涉及基本税率和中间税率下调,其中,中间税率下调幅度一致,基本税率下调幅度不同。因此,根据前文的研究,可以大致判断2019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不仅在改善收入再分配的程度方面大于2018年,而且其对收入再分配的改善也更具“效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增值税减税数据看,2018年增值税减税规模近4 000亿元,2019年增值税减税规模为8 609亿元,2019年增值税的减税规模远超2018年,约是2018年的2.15倍。本文测算发现,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了0.32个百分点,约是2018年的2.91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大于2018年,但是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率”角度看,这一改革的“效率”并不高,其EMF指数只有16.83,远低于水的生产和供应(EMF指数为101.35)、食品和烟草(EMF指数为79.80)、纺织品(EMF指数为36.53)、煤炭采选产品(EMF指数为35.74)、燃气生产和供应(EMF指数为32.51)等行业。这说明,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角度讲,存在更好的减税方案可以采纳。


五、增值税减税方案设计及收入再分配“效率”评估

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影响,我国财政压力日益增大。在这一背景下,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并于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必须提高收入再分配的改善“效率”。正如前文研究所述,由于不同行业的规模不同、行业特征不同以及与上下游行业关联度不同,增值税降低税率时减税规模和对收入再分配的改善程度有所不同,因此,不同行业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改善“效率”存在差异。结合前文的研究,本文在不改变现行增值税税率档次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增值税减税方案,并测算了这三种方案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改善“效率”。

方案一,将传统概念上适用优惠税率的水的生产和供应、食品和烟草行业的税率下调,其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税率下调到6%,食品和烟草业(烟草适用税率水平保持不变)税率下调到9%。这一方案比较符合现阶段的普遍认知,这是因为食品和水是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需求弹性较低,该类消费占低收入群体消费比重较大,因此,下调食品和水的税率水平可以最大程度地改善收入再分配。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对食品和水就适用了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与生活直接相关的产品纳入进来,包括纺织品、煤炭采选产品、燃气生产和供应,其中,纺织品、煤炭采选产品业税率下调到9%,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税率下调到6%。从前文的测算可知,上述行业减税的收入再分配改善“效率”较大,对上述行业减税,每1元减税额获得的收入再分配改善程度较大,故而将上述行业纳入到调整范围内。

方案三,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将房地产、专用设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产品、通用设备行业的税率下调,其中,房地产业税率下调到6%,专用设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产品、通用设备业税率下调到9%。

为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欧盟成员国一般针对生活必需品设置一档优惠税率。根据OECD(2020)的梳理,这类商品主要包括食品、农产品、水等生活必需品。本文中方案一延续了这一做法。研究结果显示,方案一在改善收入再分配方面的确具有优良的效果。如表6所示,方案一可以使得基尼系数下降0.07个百分点,其EMF指数为56.86,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3.38倍。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必需品的概念也在不断扩充。如纺织品、燃气等也越发具有生活必需品的特性,但鲜有国家据此作出及时的调整。方案二考虑了这些变化,将纺织品、煤炭采选产品、燃气生产和供应也纳入了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并对其减税。研究结果显示,方案二可以使得基尼系数下降0.10个百分点,其EMF指数为47.43,约是2019年增值税改革的2.82倍。

方案三将对生活必需品具有支持作用的行业也纳入减税范围之中。研究结果显示,方案三可以使得基尼系数下降0.22个百分点,其EMF指数为35.77,约是2019年增值税改革的2.13倍。

可以看出,虽然三个方案对收入再分配的改善力度均不及2019年的增值税改革,但明显更有“效率”。其中,方案一最为明显,其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6.69%的减税规模达到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21.88%的收入再分配改善效果。而方案二与方案三则分别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11.69%与31.97%的减税规模达到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31.25%与68.75%的收入再分配改善效果。


六、结论及对策建议

本文以增值税减税为研究对象,构建了反映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投入产出模型,从成本效益视角测算了我国行业减税的收入再分配“效率”,研究了哪些行业税率下调,每一元减税额获得的收入再分配改善程度较大,并在现行增值税制度基础上提出了增值税减税方案。

首先,不同行业减税在改善收入再分配“效率”方面具有明显差异。由于增值税具有累退性,因此增值税减税能够改善居民之间的收入再分配状况。但由于不同行业产品的用途不同以及与居民消费品之间的关系不同等原因,不同行业税率下调对收入再分配的改善效果具有明显差异。研究发现,水的生产和供应、食品和烟草、纺织品、煤炭采选产品、燃气生产和供应等行业税率下调,每1元减税额获得的收入再分配改善程度较大。

其次,本文的研究结论与传统做法有很大不同之处。欧盟成员国也会对部分生活必需品适用优惠税率,从而降低增值税对收入再分配的恶化作用。但现阶段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增值税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主要集中在食品、农产品、水等生活必需品。而本文的研究显示,对纺织品、煤炭采选产品、燃气生产和供应等产品适用优惠税率也同样可以使得每1元减税额获得较大的收入再分配改善程度。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范围在不断扩充,传统认知的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逐渐成为了基本生活必需品,因此,对上述产品减税可以较好地改善收入再分配。

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进一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优惠税率。我国现阶段对农林牧渔产品、水的生产和供应等生活必需品已经适用了一定的优惠税率,如农林牧渔产品、水的生产和供应适用9%的税率。但我国存在6%、9%以及13%三档税率,食品却适用13%基本税率。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税率,将食品的税率下调至9%,水的生产和供应的税率则进一步降低到6%。

其次,进一步扩大我国适用优惠税率的生活必需品范围。例如,将居民用的纺织品、煤炭产品、燃气等的税率进一步下调。本文认为,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纺织品、煤炭产品、燃气具备了生活必需品的特征,因此,这些产品也逐步成为了生活必需品。建议将居民消费的纺织品、煤炭产品的税率下调至9%,民用燃气则进一步降低到6%。

最后,建议将对生活必需品生产有巨大支持作用的行业纳入优惠税率的范畴。如降低房地产等行业的税率。本文认为,受制于我国特殊国情,我国房地产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生活必需品的特征,而随着近年来房价的高涨,住房支出已构成了居民占比较大的一块刚性支出,如果将房地产等行业的税率下调,再通过完善房地产税等其他方式来对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进行调节,将更有利于促进收入再分配改善。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熊惠君.增值税如何“减”更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兼论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减税收入再分配“效率”[J].税务研究,2023(6):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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